近日,沸沸扬扬的“庄晓岩诉健力宝金罐造假”一案有了初步结果。前日,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向当事双方寄送了判决书,但并未对外公开宣判结果。有内部人士透露,该案一审结果为健力宝方胜诉。
近日,沸沸扬扬的“庄晓岩诉健力宝金罐造假”一案有了初步结果。前日,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向当事双方寄送了判决书,但并未对外公开宣判结果。有内部人士透露,该案一审结果为健力宝方胜诉。昨日,南方日报记者获得判决书原件,证实了该消息的真实性。
上月中旬,庄晓岩诉健力宝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三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庄晓岩认为,“金罐”并非纯金罐,与健力宝公司在赠与“金罐”时声称的价值4万元不符,违反公益捐赠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,要求健力宝公司为其更换纯金罐,并赔礼道歉。
健力宝对此作出反驳称,从未承诺金罐价值4万元,也未承诺金罐的材质为“纯金”,因此并未违反捐赠合同,没有向庄晓岩道歉并更换纯金罐的义务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庄晓岩无偿赠与健力宝金罐,原告接受赠与,原、被告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。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,原告以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,属于定性不当,本院予以纠正。
对于金罐的材质、价格是否曾经作出承诺的问题,法院认为,原告所提供的新闻报道属于间接证据,并非直接证据,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曾承诺金罐价值4万元。对通话录音,法院认为其中“采用的是推测性语言,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”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28条规定:“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,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。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曾与原告就金罐的具体材质、规格及成分等技术参数达成约定或作出单方承诺,被告在赠与金罐时并没有承诺其赠送的是纯金金罐,原告也没有表示只愿意接受纯金金罐,而通常意义上的金制品也不仅指纯金制品,故被告并不当然负有赠与纯金金罐的法律义务,其赠与原告金包银的金罐,没有违反其赠与金罐之承诺。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更换纯金金罐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昨日,记者联系上庄晓岩及其代理律师杨富壮,两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,将继续上诉。健力宝未对该判决结果作出表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