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
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这是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第三个
司法解释。
《意见》加大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,其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,被专家认为将会改变著作权人面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“望网兴叹”的现状,同时也使得百度文库等信息共享型互联盈利模式的法律风险增大。
针对当前通过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突出的问题,《意见》中明确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“以营利为目的”: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、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;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,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,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;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。
据刑法学家韩友谊介绍,现行《刑法》规定,“以营利为目的”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,但是没有明确细化规定。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“以营利为目的”存在较大争议。
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(以下简称文著协)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对此问题深有感触。“在传统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,以营利为目的较好认定,只要你卖盗版作品营利就行,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就是个难题。”张洪波。
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。但是,免费分享是互联网的基本价值之一,从博客、网络视频行业的兴起,到SNS网站和微博的风靡一时,免费分享已经成为网民的日常习惯。
为此现在很多网站,采取了免费上传,免费下载,信息资源共享的模式,网站上虽然有侵犯著作权的作品,但是没有直接收费,而是通过确立全面分享战略,增加流量点击率,在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的模式营利。
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,在网站上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,直接或者间接收费等模式被认定为“以营利为目的”。
张洪波认为,百度文库模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。
韩友谊认为,依据《意见》中的规定,认定“以营利为目的”不只是直接营利,基于互联网的特点,以免费提供侵权作品,增减网站流量点击率,间接收费的模式,被认定为是“以营利为目的”。
“即使侵权网站在下载的页面上没有收费广告,只要你的网站上有收费广告,或者有证据证明,是基于这种模式增减网站流量点击率,获取了经济利益的,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以营利为目的。如侵权情节达到法定的标准,百度文库采取的模式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。”韩友谊说。
而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认为,基于互联网的特点,根据避风港原则,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,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“避风港”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,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,并不制作网页内容;如果其被告知侵权,则有删除的义务,否则就被视为侵权。
“避风港原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有在履行相应的义务后,才能免除法律责任。这意味百度以后要增强侵权作品的审查,一旦被告知侵权就要履行删除的义务,否则可能将会面临刑事处罚。”赵占领说。
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案件中,举证难成为著作权人面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“望网兴叹”的重要原因。
针对此问题,《意见》明确规定侵权者不能提供版权所有人同意使用自己作品的证明,就被认定为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”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张洪波认为,此规定将会改变著作权人面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“望网兴叹”的现状。